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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房屋租赁案件

www.bz518.com  时间:2013/12/18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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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6日,平昌法院在江口镇新平街(县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强制执行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工作顺利,效果良好。
  2007年4月1日,毛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的门市出租给张某,租期为5年。2008年7月30日,毛某又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出租给张某的门市出售给张某某。2012年4月1日,门市租赁期满,张某某要求张某交付门市,张某给张某某出示其与毛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上面载明租期为10年,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10月26日,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毛某、张某交付门市,在诉讼中,平昌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毛某与张某签订的租房合同手写部分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此份租赁合同第一、二页手写部门不是在同一时间形成,平昌法院遂在判决书中认定该租赁合同租期应为5年,支持张某某的交付房屋的诉请,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到巴中中院,巴中中院维持原判。2013年10月22日,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给张某及其家人做工作,但张某态度强硬,拒不执行。平昌法院将该案情况报告县委政法委后,县政法委要求法院做好执行预案,对张某实施强制执行。
  2013年12月16日,平昌法院、平昌县公安局及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100余名干警及工作人员参加本次执行活动,公安干警负责执行现场保卫及交通疏导,司法局公证处派员负责执行现场门市内财产公证,法院干警负责执行现场财产清点及向现场围观群众宣传解释,同州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现场协调,县政法委、检察院派员负责执行现场监督,电视台全程录音录像。张某及其家人刚开始情绪激动,但经过法院干警的劝导,很快稳定下来,并协助清点现场财产。本次执行活动进行井然有序,历时3个多小时,顺利结束。(孙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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