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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战屡败的360

www.bz518.com  时间:2014/8/8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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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战屡败的360

  文/阑夕

  在中国,没有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能够像360这样充满辨证色*,它很难将自己与竞争对手保持在一个合乎理性的竞争框架之内,几乎所有的“翻脸”都被演绎成为了“你死我活”、“二选其一”的结果,虽然贾樟柯在《后会无期》里教训冯绍峰说“小孩才分对错,成年人只看利弊”,但是周鸿祎的斗士脸谱,总是对这个商业社会表现出强烈的正邪意志,同时通过口水战始终都使自己处于前者的位置,由此立于不败之地。

  但是,360的战史尽管威名赫赫,其败诉占比却也居高不下,最初,360尚有认赌服输的心力——2007年,360在网站首页向雅虎助手发表道歉声明,称其软件将雅虎助手软件列为“恶意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有关合法权利——后来,或许是因为家大业大难以屈身,360在丢掉官司之后执行致歉程序的次数愈来愈少,相反,宣扬胜诉方精通法律技巧、乃至隐晦指控对手操控法律的例子,则逐渐多了起来。

  这也是中国的商业文明迄今为止仍然难以建立契约精神的一个缩影,所谓契约精神,大抵可以用“在共同遵守的规则中承担约定义务”来进行整体概括,如果企业立场随时摇摆、以风向是否有利于自己为行动参照,那么丛林的迷雾就永远不会被彻底驱散。

  今天,百度起诉360违反Robots协议一案得到宣判,360再度败北,并收到了70万人民币的罚单。

  此案其实早在去年十月就已开庭审理,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当庭判决,而只是在取证了百度和360双方的材料后作出了被命名为“三条事实”的总结:

  1、百度的Robots协议不允许360搜索的爬虫抓取及复制;

  2、360的爬虫抓取和复制百度网站的相关内容;

  3、在360强制抓取和复制后,百度采取了自动跳转百度首页的技术措施,此后360则采取直接提供网页快照的技术措施。

  当时,百度和360所委托的律师,均对“三条事实”表示没有异议。

  这组总结确实言简意赅,并梳理出了双方结怨的流程。百度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因为其用Robots协议保护信息产权(也可以说是制造壁垒),却挡不住360无视这套规则,最后致使事态失控,演变成为技术上的军备竞赛。而360则指责百度滥用市场领先地位,试图以不正当竞争来遏制360搜索产品的发展。

  而颇具黑色幽默的是,法庭盖棺定论的,却是判决360才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一方。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简而言之,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在于有无客观上的越界行为,百度建造围栏,充其量是心胸狭小,而360破门而入,则是彻底升级了事件的性质。

  这也与360的基因有关,在互联网安全领域,360有着相当程度的执法权——这个执法权是用户授予的,合理且合法——所以,拦截木马、清理电脑、优化系统等功能,都没有多大问题。但是,当这个场景转到泛安全领域,360就很容易落入“帮助其他产品改善用户体验”的捷径当中,通过“扣扣保镖”屏蔽腾讯QQ的广告、利用360浏览器干预百度搜索结果等,都是把手伸得过长的行为。

  正常的商业文明并不崇尚“伟光正”式的唯一价值观,每一家企业,都有权为自己的产品设定尺度,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优胜劣汰的竞争,亦是因此而生。

  作为百度的旗帜产品,百度知道、百度百科都经过了近十年的信息积淀,其含金量不言而喻,按照《满城尽带黄金甲》里的一句台词——“我给你的,那叫给,我不给你的,你不能抢”——百度保护自己的这部分内容资产,并无不妥,设置Robots协议拒绝360抓取,也是合乎情理的竞争逻辑:前人辛苦栽树(在自家院子),后人无权乘凉(不请自入),尤其是前人与后人本就矛盾甚深时。

  不过,360很难为之买账,因为百度知道和百度百科的内容大多属于用户搜索的基础需求(问答、词条),如果它的搜索产品无法实现覆盖,那么很显然会处于竞争下风。在因Robots协议产生摩擦之前,360的策略是统一搬运,将百度百科的内容大量拷贝到360百科上。显然,这种简单粗糙的做法,无法立足于任何制高点,经过百度的连续上诉,360搜索不得不退而求其次,转而抓取百度的原始网页,但是又遇到了Robots协议的阻拦,情急之下,只好铤而走险。

  Robots协议素有“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评价,它的代码没有实际作用,只是作为一段标注提醒搜索引擎遵循,其原理大致可以如此描述:

  搜索引擎在抓取个网站页面生成搜索结果列表时,必然要截取一部分原页面的内容来显示,这就带来了一个版权问题:搜索引擎网站在自己的页面上显示其他网站页面的内容,是需要原网站授权的,否则就是侵权。而如果搜索引擎网站去跟所有收录的网站一家一家的谈授权,明显不靠谱。robots爬虫协议简单高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如果网站拥有者不愿意授权某个搜索引擎网站显示收录自己的网站,只需要使用robots.txt声明一下即可。而如果没有拒绝抓取的声明,则意味着默认允许抓取。

  而360搜索则轻而易举的无视了这个纸面协议,强制性的让百度为360搜索开展内容服务,这才触犯了不正当竞争的警戒线。

  360反控百度不正当竞争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道理也很简单:百度对自己的产品,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它的开放与收缩,都与其自身战略有关,没有造成“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没错,无偿获得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的海量内容,并非360搜索的“天然的合法权益”,就像Facebook也可以屏蔽Google的进入一样。

  另一方面,虽然360遭到败诉,但是罚金仅有70万人民币——相比百度高达1以人民币的巨额索赔——这个数字延续了中国互联网诉讼案惯有的隔靴搔痒,几乎没有造成实质意义上的痛感,按照360的历史作风,这次与巨头对抗而不敌的浅表性伤疤,也将成为其悲壮的功勋册上的一枚奖章,或在闲时,还可孤芳自赏。

  法律若无千钧之力,其实是会让整个行业都沦为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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