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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研究对策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

www.bz518.com  时间:2015/7/27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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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针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中送达难、技术室与案件承办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委托需鉴定的事项不对应,评估、拍卖费用收取难,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归口到办公室后,承办法官职能职责不明等问题,由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贵平召集纪检组、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办公室等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负责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技术人员一起专题研讨,并就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达成了共识。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必须立足全院高度,搞好衔接和配合,不能因部门配合不力,导致工作脱节,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二是规范流程,明确职责。承办法官认为案件要进入鉴定、评估、拍卖程序时,可在通知到双方当事人时,联系从事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技术人员提前介入,参与对鉴定机构的协调等工作,这样即可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也可方便当事人,避免来回跑,耗费成本,还可提高办案效率。在鉴定、评估报告下来后,由技术人员返回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负责送达,技术人员应完善各交接、告知手续。如矛盾大,当事人是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的鉴定、评估工作中,需承办法官参与的,在分管院长的同意下,承办法官必须参与配合。
三是加强监督,有序运行。纪检、监察部门要派人参与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要确保不出任何问题。为解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承办法官委托鉴定事项脱节的问题,技术人员在对外委托书上应写明,如对需了解案件事实,请与承办法官联系,并附上承办法官姓名和联系方式。为解决鉴定、评估、拍卖费的问题,应在收到案件时,向申请人送达在7日内向鉴定、评估、拍卖机构预缴费用的通知,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针对工作中发现的这些问题,通过研讨,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逐一进行了规范,为下步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江法院 李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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