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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男子听闻有人要收拾自己,持刀将对方砍成重伤!

www.bz518.com  时间:2021/11/25 来源:巴中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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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12309中国监察网发布消息,称巴中市平昌县一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牟凯(曾用名牟坤),男,汉族,1987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该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牟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牟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2002年,陈某某(已判刑)结识了在平昌县城“社会上”具有较高地位的何某甲(绰号何某乙),并在混“社会”过程中逐渐吸纳了被告人牟凯、王某甲(已判刑)、郑某某(已判刑)等人成为自己的弟子,形成初期势力。

2007年2月24日晚,陈某某弟子王某甲、张某甲(已判刑)、向某某(已判刑)、郑某某等人伙同张某乙一方人员与刘某甲一方人员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此次斗殴后刘某甲离开平昌,陈某某组织在平昌县城社会上“打响名声”,初步形成非法影响。

2008年2月1日晚,陈某某指使手下弟子牟凯、王某甲、郑某某等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何某甲的儿子何某丙一行人,致1人重伤,1人轻伤,陈某某组织人员殴打何某丙公然挑衅何某甲,在平昌县城社会上确立强势地位。之后,王某乙(已判刑)、胡某甲(已判刑)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不断发展。

2009年初,张某丙(已判刑)认识陈某某,二人确立情人关系,同年5月2日,张某丙与陈某某一起为王某甲等人随意殴打胡某乙、刘某甲调解善后,加入组织。张某丙及其子孙某某(已判刑)等人陆续加入,该组织进一步壮大。

张某丙加入组织后,与陈某某一起带领组织成员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经营、插手工程等行为聚敛钱财,并腐蚀拉拢平昌县个别政法工作人员,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寻求非法庇护。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某、张某丙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胡某甲、牟凯等人为骨干成员,郑某某、向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已判刑)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确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逐步形成了“大哥(姐)安排的事要积极参加、成员间违法犯罪不准报警、违反组织纪律规矩要受惩罚、遇事就整不要怕、出事后有人善后摆平、不准吸毒”等不成文的规约和惯例。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从2009年开始,该组织在平昌县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非法敛财行为,陈某某、张某丙、王某甲等人还通过投资、承揽工程等经营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开展组织活动,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善后,以及帮助组织成员撑排场、提供生活费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或者按照组织规约和惯例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包括聚众斗殴4起;寻衅滋事11起,致2人重伤、3人轻伤、10人轻微伤;敲诈勒索4起,3起数额巨大,1起数额特别巨大;开设赌场1起,情节严重;故意伤害4起,致4人轻伤;打击报复证人2起,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强迫交易2起;妨害公务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违法行为5起。

该组织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平昌县城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带坏平昌县城社会风气,通过实施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对KTV酒水经营、柴油经营等行业形成重大影响,在平昌县城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平昌县城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犯罪嫌疑人牟凯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

(一)犯罪嫌疑人牟凯故意伤害的事实

陈某某听说何某甲准备收拾自己,于是授意手下小弟碰到何某甲先下手为强。2008年2月1日晚,被告人牟凯、郑某某、王某甲等人在平昌县音凰KTV888号包间内玩耍,何某甲的儿子何某丙与朋友向某某等人在KTV999包间玩耍。21时许,郑某某与何某丙在包间外过道发生争执,王某甲电话请示陈某某如何处置,陈某某答复等其来了再动手,王某甲向其他人转述陈某某的指示。在陈某某还未赶到现场时,郑某某冲到何某丙等人所在的999包间门口,用啤酒瓶砸何某丙的头部,牟凯、朱某某等人陆续赶到999包间,向某某等人将包间门关上,阻止牟凯等人进入包间。牟凯、郑某某、朱某某等人则强行推门企图冲进包间。在推门过程中,牟凯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通过门缝捅刺到向某某左小腹。事后,陈某某赶到现场授意牟凯等人离开。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何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08年7月,牟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犯罪嫌疑人牟凯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1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因王某乙了解到李某甲、赵某某、周某某、宴某某“教育”了其堂弟王某丙,遂带领牟凯、孙某某、朱某某等人将李某甲通知到平昌县红十字医院附近巷道,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并要求交出打王某丙的人。之后,王某乙安排将李某甲带到龙溪大桥下并要求李某甲将赵某某通知到场。王某乙、牟凯等人又对赵某某进行了推搡殴打。被害人周某某、宴某某得知王某乙在找他们,也先后来到龙溪大桥下。王某乙向二人核实殴打王某丙的情况后,用匕首将周某某、宴某某的手掌刺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犯罪嫌疑人牟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

平昌县******物流园负责人胡某丙与******建设工程集团(简称**建设集团)签订承建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而停工。胡某丙为让**建设集团退场,便委托陈某某负责处理,陈某某同意。2014年12月5日14时左右,陈某某、张某丙、王某乙、胡某甲、牟凯等数十人到达物流园现场,与**建设集团工人发生纠纷,**建设集团工作人员王某丁、江某某拿出公司摄像机、李某乙拿出手机摄录纠纷现场情况。王某乙等人见此情形,将两部摄像机及手机摔坏。**建设集团工作人员报警后,警察到场处警,经鸣枪示警后,陈某某、张某丙等数十人方陆续离开。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牟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故意伤害1起(已判刑),致一人重伤;寻衅滋事1起,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牟凯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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