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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加大三个力度切实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行为

www.bz518.com  时间:2010/5/12 来源:www.bz5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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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巴中市巴州区城区动物检疫站针对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无耳标的生猪入场,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失效、无出县境检疫证明的生猪入场,回收的检疫票证涂改、填写不规范,入场生猪有新耳标,入场查验时有病猪出现等问题,紧紧抓住全市开展“牧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契机,通过切实加大三个力度,进一步规范检疫人员的检疫行为,严厉打击生猪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了正常检疫工作秩序,起到了“以检促防”的关口作用,确保了肉食品质量安全。

  一、加大动物检疫行为的规范力度。一是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巴州区城区动物检疫站专门制发了《关于加大生猪防检疫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全体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新建单位的形象意识,检疫工作的责任意识,以检促防的大局意识,城乡互动的部门意识充分发挥城区检疫集散中心地位的作用。二是坚持检疫到岗到位。城区动物检疫站各驻厂(场)检疫执法队坚持昼夜值班,严格实施“三关六岗十到位”的屠宰检疫流程。三是严格处理违法执法人员。对不依法实施检疫的执法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调整岗位、离职学习(停发工资)、年度考核确认为“不合格”等处理。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经营行为不分区域只凭事实,发现一起处罚一起。一是对无耳标的生猪,一律不准入场屠宰并且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和《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无检疫证明的生猪,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生猪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符合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条件的,依法补检,检疫合格准予入场,不合格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是对无耳标有检疫证明的生猪,上报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四是对县境外生猪持产地检疫证明入场的,检疫证明为无效检疫证明,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处理。五是对入场查出的病猪、死因不明的生猪,先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六是对运载生猪的交通工具卸后不及时清洗消毒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加大对生猪违法经营者的通报力度。一是对发现二次以上违法经营的经营者列入“生猪违法经营黑名单”。二是设置“生猪违法经营曝光台”,对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查处的违法经营者,上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在巴州区畜牧食品局网站、《巴中日报》、《巴中新闻》等媒体曝光。三是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事实,定期书面报告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遇重大违法事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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